孤寡老人去世欠贷66万民政局清偿
导读:独居老人突然离世,没留遗嘱也没有亲人,生前用房子抵押借的66万银行该怎么收尾?银行想讨回钱却找不到“对接人”,最后把民政局告上法庭——这不是里的离奇剧情,是最近上海闵行法院
孤寡老人去世欠贷66万民政局清偿
独居老人突然离世,没留遗嘱也没有亲人,生前用房子抵押借的66万银行该怎么收尾?银行想讨回钱却找不到“对接人”,最后把民政局告上法庭——这不是里的离奇剧情,是最近上海闵行法院审结的真实案件,也把“遗产管理人”这个有点陌生的法律概念,拽进了普通人的视野。
事情的主角是上海的宣先生,一辈子独居,没结婚也没子女。几年前他用自己的房子向银行申请了最高额抵押,额度66万。可没想到,还没还完,宣先生就因急病去世了。这下麻烦来了:他没留遗嘱,也没有法定继承人,房子还在,但逾期了,银行想主张权利,却连“被告”都找不到——总不能把去世的人告上法庭吧?
银行的律师想了个办法:先向法院申请“指定遗产管理人”。根据《民法典》,如果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,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村委会担任遗产管理人。法院查清楚宣先生的情况后,很快指定了他生前所在区的民政局当“遗产管理人”。银行干脆把民政局告上了法庭,要求对方在“管理遗产的范围内”,还清剩余的本金、利息和罚息。
法庭上的争论挺直接。民政局的律师说:“我们不是债务人,只是依法管遗产的。要是房子拍卖的钱够还,我们配合;要是不够,剩下的部分我们可没义务承担。”但法院的判决给了明确答案:民政局作为遗产管理人,得在宣先生的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——简单说,先卖房子,卖的钱先还银行;要是房子卖的钱不够,再用宣先生的其他遗产(如果有的话)补;要是没有其他遗产,银行也不能再找民政局要。银行对抵押的房子有“优先受偿权”,也就是说,房子拍卖的钱得先给银行还债,剩下的才归遗产管理人处理。
其实这案子的核心,不是“谁该还钱”,而是“谁来管钱”。承办此案的法官后来解释,以前碰到这种“无人继承”的情况,遗产要么烂在那没人动,要么被随便处置,债权人的权利根本没保障。《民法典》里的“遗产管理人”制度,就是专门填这个“窟窿”的——不管有没有继承人,遗产都得有个“管家”,而民政部门作为公共机构,既有公信力又有管理能力,自然成了“托底的人”。
“民政局坐上被告席,不是因为它要‘背锅’,是因为它得代表逝者把‘身后事’了了。”法官说,“比如宣先生的案子,要是没有遗产管理人,银行的66万可能就‘打水漂’了,房子也可能一直闲置,这既浪费资源,也损害法律的尊严。现在有了这个制度,不管是债权人还是逝者,都有了‘说法’。”
这起看似“特殊”的案子,其实是《民法典》落地的生动注脚。它告诉我们:就算是独居老人,就算没留遗嘱没亲人,“身后事”也不会“没人管”——法律早就给安排好了“兜底的人”。而民政局当“遗产管理人”,不是“多管闲事”,是法律赋予的责任,更是社会治理精细化的体现。
说到底,这案子的意义远超“还”本身——它让我们看到,法律不是冷冰冰的条文,而是能解决真实生活难题的“工具”。从“找不到被告”到“民政局兜底”,从“债权悬空”到“有法可依”,每一步都在兑现一个朴素的道理:每个人的权利,都该被看见;每个人的“身后事”,都该有章可循。